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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2018年7月22日  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http://www.lbwzo.com/
  1、非票据关系概述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文章来源: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律师:廖彬[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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