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主体: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具体指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客体:票据所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4)内容: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由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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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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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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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票据正当权利人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人的返还请求权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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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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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与票据
有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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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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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法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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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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