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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解散有哪些法定程序?

2018年5月23日  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http://www.lbwzo.com/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信用危机恶化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债务清偿事宜,终止商业银行经营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破产应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有效责任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银行,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为商业银行的存亡关系到国计民生,所有它的破产条件较之一般生产性企业要更严格,具体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商业银行不能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及时偿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且丧失正常运营能力,即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能低偿其总债务,则该商业银行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这是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和对金融业的监管决定的。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能够采取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渡过危机,就宣告接管;反之,则同意该商业银行破产。

  (3)商业银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即宣告商业银行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破产。
文章来源: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律师:廖彬[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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