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法人x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g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在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分配属于f公司的部分利润,而且根据f公司的内部协议获取自己比例的投资回报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的亏损导致从g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损失。
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解答分析
采取不同的投资模式往往反应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因此没有优劣可言,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而言,采取第二种模式可能会有三个缺点:一是手续繁琐,要重复设立公司,过程也比较长;二是可能无法直接参与g 公司的经营管理;三是存在你所说的投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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