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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及处理

2018年4月17日  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http://www.lbwzo.com/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文章来源: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律师:廖彬[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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