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
法律咨询热线

1382883892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基金投资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限制

2018年3月21日  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http://www.lbwzo.com/
开放式基金相对于封闭式基金的优点就在于其基金的规模并不固定,投资者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

但是,在基金的封闭期一般不能够进行申购和赎回。所谓封闭期,也就是基金在资金募集期后统一建仓的时间,一般历时3个月。在基金开放后,只要是在工作日,投资者可以随时进行申购和赎回。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投资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也将会有一些限制。

1、基金申购限制

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后,开始向法定的投资对象进行招募,依据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披露的开放式基金方案来看,首期募集规模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在首次募集期内,若最后一天的申购份额加上在此之前的申购份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则投资者只能按比例进行公平分摊,无法足额认购了。

开放式基金除规定有认购价格外,通常还规定有最低认购额,如同股票的最小买入单位为一手一样。另外,根据有关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总份额还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10%等。

在开放式基金日常的申购中,基金规模原来的上限仍有效,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时,该基金就只能赎回而不能申购了。

2、基金赎回限制

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经理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文章来源:深圳房地产证券化律师
律师:廖彬[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bwzo.com/art/view.asp?id=909913660300 [复制链接]